銀行高資產財管業務二大鬆綁農曆年前上路 估至少5家來申請

金管會打造台灣成為亞洲資產管理中心,銀行局今 (26) 日宣布修正「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首先放寬銀行發行結構型金融債券銷售對象,不侷限億級客戶,專業投資人也能投資,其次,銀行申請高資產業務的基本門檻中刪除資產規模。銀行局長莊琇媛透露,先前有 2、3 家銀行反映因 AUM 限制而無法申請,預計 2025 年 1 月底、農曆年前適用新規,至少將有 5 家銀行會來申請執照。

莊琇媛今天親自於金管會例會上對外說明,其中,修正條文第 5 條部分,放寬外匯指定銀行 (或其海外分支機構) 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以信託方式、證券自營或銷售方式,提供境外結構型商品或結構型債券給專業投資人的法人、基金或自然人。

根據現行規範,高資產客戶的資格認定,除了財力需達新台幣 1 億元以上,還須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交易經驗及風險承擔能力、且同意簽署為高資產客戶,並經銀行審查認定後方能申請通過;而專業投資人門檻為 3000 萬元。

其次,為鼓勵銀行逐步參與高資產業務,擴大財富管理業務發展,以滿足客戶需求,刪除本辦法第 7 條第 2 款有關銀行辦理理財服務之管理資產規模之條件 (第 7 條)。

配合上述修正,並刪除銀行申請續辦高資產業務時,應說明引資攬才所定相關承諾事項內容之執行情形 (第 9 條),以及增訂經核准辦理高資產業務之銀行於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各項金融商品或服務,應另由金管會核定之,以落實業務分級化之管理 (第 5 條)。

莊琇媛強調,儘管此次修正將銀行辦理理財服務的管理資產規模從申請門檻予以刪除,但銀行仍應符合第 7 條所列財務健全性、守法性、內部控制制度及風險管理文化之有效性,以及經營業務能力及資源投入情形等其他資格條件。

金管會於審核時,仍會將管理資產規模列為考量項目,並將視銀行業務發展情形,採取業務項目之分階段放寬,例如於業務辦理初期僅先核准部分高資產業務項目,並視銀行高資產業務的發展狀況,再逐步放寬其得辦理的新增業務項目。

根據金管會統計,目前國銀 DBU、OBU、海外分行有發行結構債的檔數,截至今年 11 月底,第 5 款 (海外分支機構或子公司發行外幣結構型商品) 有 3 家銀行、11 檔,規模 22.35 億元,第 6 款 (本國銀行在台發行外幣結構型商品) 有 7 家銀行、86 檔,規模 129.8 億元。

莊琇媛透露,依照原來的管理資產規模條件,共有 21 家銀行達到標準,除了 12 家皆已開辦財管 2.0 外,目前還有 2 家正在申請中,1 家外商銀行、一家本國銀行,未來法規鬆綁後,就不限於 21 家了,目前來看,預估至少有 5 家會來申請業務。

金管會主委彭金隆強調,這項修法相當重要,台灣的財富在全世界舉足輕重,我們要來積極提供金融機構能量,以及培育國內人才,我們有跟兩個國際金融學院、金融研訓院等相關的培訓機構合作,希望趕快讓我們的人力就位,金融機構在財管領域上專業服務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