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即是新的 114 年度,事業單位即將申報員工 113 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勞保局提醒各事業單位,申報時應將勞工於該年度內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金額,於申報薪資所得總額中扣除,以免勞工多繳稅款。也請各位勞工們務必要記得在明(114)年度報稅時,再次確認自提金額是否已自當年度個人薪資所得總額中扣除。
勞工退休金組長勞保局楊佳惠表示,為了鼓勵勞工自願提繳退休金,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在每月工資 6% 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的金額,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因此,事業單位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時,對於有自願提繳退休金的勞工,應將其年度內自願提繳金額,填報於「依勞退條例自願提繳之金額」欄位,且給付總額欄位須扣除該自願提繳金額。
勞保局舉例說明,如 113 年度勞工每月工資總額為 4 萬 5,000 元 (勞退月提繳工資歸級為 4 萬 5,800 元),年終獎金 2 個月,全年薪資所得為 63 萬元 (4 萬 5,000 元 ×14 個月),另當年度每月自願提繳 6% 退休金,則 113 年度扣繳憑單「依勞退條例自願提繳之金額」欄位應填報 3 萬 2,976 元 (4 萬 5,800 元 ×6%×12 個月),給付總額欄位應填報 59 萬 7,024 元 (63 萬元 - 3 萬 2,976 元)。
楊佳惠提醒勞工朋友,如在 113 年度內有個人自願提繳退休金,務必要記得在明年度報稅時,再次確認自願提繳金額是否已自當年度個人薪資所得總額中扣除,如發現未扣除或金額有誤,請儘速洽事業單位向各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更正,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