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精材: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修訂114年度第一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第11款


公司代號:3467
公司名稱:台灣精材
發言日期:2025/11/12
發言時間:18:00:15
發言人:王元星

1.事實發生日:114/11/12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4/05/12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公告董事會決議擬發行114年度第一次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案,原通過並公告之第三條條文部分節錄如下:

第三條、獲配資格條件

(一)員工之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及本公司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全職及非全職員工,定

義如下:1.全職者:受僱用並定期支領薪資者。2.非全職員工:受

聘請之計時性或聘用性員工、定期契約員工及顧問。實際得被給予

之員工及其得獲配股份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職務、工作績效、

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總經理

核定後,提報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

之一同意。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 增加「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定義及其公司法法條規定,修訂第三條

內容,業已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2)修正後條文如下:

第三條、獲配資格條件

(一)員工之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及本公司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所稱「控制或從屬公司」

,係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

十九條之九第二項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之標準認定之)之全職及

非全職員工,定義如下:1.全職者:受僱用並定期支領薪資者。2.非

全職員工:受聘請之計時性或聘用性員工、定期契約員工及顧問。實

際得被給予之員工及其得獲配股份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職務、

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

擬定分配標準由總經理核定後,提報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