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冠-KY:公告本公司中華民國境內第四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永冠四KY,代碼:15894)於115年2月20日發行屆滿3.00年,債券持有人得行使賣回權相關事宜

第51款


公司代號:1589
公司名稱:永冠-KY
發言日期:2025/12/08
發言時間:17:45:03
發言人:蔡樹根

1.事實發生日:114/12/08

2.公司名稱:永冠能源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依永冠四KY發行及轉換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債券持有人得於 115/01/11 至 115/02/20 行使賣回權相關事宜,本次賣回權價格為

債券面額之101.5100%。

(一)債券持有人得於賣回期間以書面通知發行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文件送達時即生

效力),要求發行公司以債券面額之101.51%(滿三年之實質年收益率為0.5%)以現

金贖回。

(二)債券賣回基準日:115年2月20日。

(三)債券持有人以書面通知發行公司辦理賣回期間:115年1月11日至115年2月20日止

(四)轉換公司債停止過戶期間:不適用。

(五)發行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六)債券已存於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者,債權人得自債券收回通知之始

日(115年1月11日)之前一營業日(115年1月9日)起至屆滿日(115年2月20日)之前一

券商營業日(115年2月13日)止,債券持有人向往來券商辦理賣回手續。(因115年2

月11日適逢農曆春節前市場最後交易日,債權人如擬於115年2月12日及115年2月

13日辦理賣回手續,請先於該市場最後交易日前向往來券商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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