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速推動行動支付,財政部日前修正發布相關規範,自 115 年 1 月 1 日施行,租稅優惠的施行期間大幅延長至 117 年 12 月 31 日,配合衛福部「備餐不收錢」政策,提供豆漿店、自助餐、便當及餐盒等再三年緩衝期,在 115 年 1 月 1 日至 117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即使其銷售額已達到使用統一發票的標準,仍可繼續適用 1% 營業稅率。規範中亦明定「停止適用條款」,在三種情況下就停止適用。
租稅優惠再延三年,財政部指出,受惠對象是經申請核准,每月銷售額已達新台幣 20 萬元、原應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可繼續適用按 1% 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的利多。除了原有使用的行動支付結帳收款外,本次修正特別增訂將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使用具行動支付結帳功能的多媒體資訊服務機(KIOSK)結帳收款者,也納入適用對象及其應符合的條件。
為了確保租稅優惠能有效鼓勵營業人導入並持續使用行動支付,本次修正也訂定了「停止適用條款」:單季行動支付銷售額占查定銷售額比率(行支比率)為零;累計行支比率未達設定目標(例如前四季累計未達 5%);或單季實際銷售額已達 240 萬元。若申請使用 KIOSK 結帳收款者,其停止適用條件則為單季實際銷售額達 240 萬元。
考量配合衛福部推動「備餐不收錢」政策,財政部特別為大眾化消費飲食店,如豆漿店、自助餐、便當及餐盒等提供三年緩衝期。這類餐飲業若依本規範申請核准,在 115 年 1 月 1 日至 117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即使銷售額已達到使用統一發票的標準,仍可繼續適用查定課徵的規定,免於改按 5% 稅率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鑑於我國在導入收銀機發票、電子發票及雲端發票後,大眾化消費飲食店使用統一發票已日趨方便,且為提高電子發票使用率及落實減碳目標,此類餐飲業的緩衝期將於 117 年 12 月 31 日屆滿。
自 118 年 1 月 1 日起,這類營業人將不再屬於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若其每月查定銷售額已達 20 萬元標準者,即應使用統一發票。財政部將請各地區國稅局加強宣導,並輔導業者使用行動支付或 KIOSK 的同時,建議他們使用電子發票,以順利接軌,達成提升雲端發票使用率的政策目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