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近期針對房地合一所得稅發布重要提醒。根據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個人若因為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必須交易持有期間在 5 年以下的房地,原本可享有 20% 的優惠稅率。然而,這項寬減措施設有嚴格的前提是:需「自住且無出租」。
根據財政部於 110 年 6 月 11 日的公告,這類非自願因素的優惠稅率,適用範圍限於個人或其配偶在工作地點購買房地並辦妥戶籍登記且實際居住,更重要的是,該房地在持有期間必須完全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北區國稅局舉出一件實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 112 年 3 月買入新北市房地,隨後在 113 年 2 月出售,並以非自願離職為由,按 20% 稅率申報課稅所得 220 萬元,繳納 44 萬元稅款。不過,國稅局審核後發現,甲君持有的房地在持有期間有出租事實,不符合「自住且無出租」的要件。
由於甲君持有房地期間不滿 2 年,依照一般適用稅率應為 45%,國稅局因此重新核定應納稅額為 99 萬元,要求補徵 55 萬元稅款。儘管甲君主張因遭公司辭退才賣房,但復查申請最終仍因出租事實被駁回。
國稅局提醒,民眾在交易屬於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的物件時,即使符合非自願離職等特殊原因,仍應確認是否符合「無出租營業」等法令細節,以免計算錯誤導致後續補稅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