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士:公告強茂股份有限公司不服113年民公訴字第7號案判決對本公司提出上訴

第2款


公司代號:4923
公司名稱:力士
發言日期:2025/12/25
發言時間:13:46:06
發言人:鍾秉家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強茂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力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負責人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3年民公訴字第000007號

4.事實發生日:114/12/25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強茂公司認本公司行使美國專利權之行為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

嫌,而於113年對本公司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請求賠償新臺幣

3,000萬元。

(2)法院一審判決結果: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3)前述提告及一審判決已分別於113年5月30日及114年11月28日

發布重大訊息。

(4)強茂公司於114年12月19日提起上訴,求償新臺幣300萬元。

6.處理過程:如上所列。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強茂公司向本公司請求賠償

新臺幣300萬元。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將委任律師積極應訴、答辯。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1)本公司於114/12/25收到法院文書。

(2)本案係針對本公司行使美國專利權之行為,詳細情形已於113年

5月30日發布之重大訊息說明。

(3)本公司為維護股東權益,將委請律師積極應訴、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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