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晶投控: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第11款


公司代號:3713
公司名稱:新晶投控
發言日期:2026/03/12
發言時間:18:11:57
發言人:劉財能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3/12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1)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等相關法令規定

(2)應募人如為策略性投資人:

選擇方式及目的:在不造成本公司未來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之前提下,

擇定有助於本公司提昇技術、開發產品或強化客戶關係等效益之個人或法人。

必要性及預計效益:藉其經驗、技術、知識等優勢,提升本公司之競爭力、

營運績效之效益。

(3)應募人如為內部人或關係人時,可能應募人(與公司關係)為:

應募人 與公司關係

------- --------------

資三德 本公司董事長

游淮澤 本公司董事

4.私募股數或張數:10,000仟股額度內

5.得私募額度:10,000仟股額度內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以定價日前1、3、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

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為參考價格,

或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以上述兩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為參考價格。本次私

募普通股認股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據上述規定,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

八成為訂定私募價格之依據,實際之價格在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擬提

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定之。訂價係參考本公司目前

狀況,另參考本公司股票近期於交易市場之市價,上述訂價應屬合理。

(2)私募價格若低於股票面額之原因及合理性:

依現行法令及前述定價方式,本次私募價格或有可能低於面額,惟私募發行之股份

除得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轉讓外,有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限制,故若本

次私募價格若低於面額,尚屬合理。

若有該等情事發生時,則對於股東權益影響為實際私募價格與面額之差額產生之累

積虧損,將視公司未來營運狀況消除之。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本次私募預計分二次募集,合計發行總股數以不超過10,000仟股為限。

各次用途均為充實營運資金,或因應未來發展之資金需求。

預計達成效益:各次預計達成效益均為強化公司財務結構、提升公司營運成效及整體

競爭力。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評估資金市場及募集資本之時效性、便利性及發行成本,為

充實營運週轉金及因應公司長期發展所需等多項用途,若有緊急充實營運資金、償還

借款產生之資金需求時,因透過公開募集方式籌資之時效,恐難迅速挹注所需資金,

考量私募作業具有迅速簡便的特性,故擬預備以私募普通股方式辦理,提高公司籌資

效率。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未定

11.參考價格:未定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未定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依據證券交易法規定,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

年內不得自由轉讓。本公司於交付滿三年後,擬依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

請上櫃交易。除以上規定,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相同。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有價證券,於股東常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

處理。

2.本次私募相關事宜,如因相關法令修正,或為因應客觀環境而須變更時,擬提請

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當時市場狀況修訂之。

3.本案擬由董事會提請115年股東常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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