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特:公告本公司董事會追認修正「115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第11款


公司代號:4108
公司名稱:懷特
發言日期:2026/05/08
發言時間:14:56:39
發言人:黃智圓

1.事實發生日:115/05/08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5/02/25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本公司於115年2月25日董事會決議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公告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據主管機關要求,修正115年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

及認股辦法。

(2)修訂前條文如下:

第三條、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認股基準日本公司及國內外從屬公司之全職員工為限;所稱「控制或從屬公

司」系指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12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函

釋規定。認股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之,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

之數量,將參酌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經董事長核定後提請董事

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後認定之,惟經理人及

具員工身分之董事,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若認股人名單非具經理人身

分,應先經審計委員會討論,再提交董事會決議之。

修訂後條文如下:

第三條、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認股基準日本公司及國內外從屬公司之全職員工為限;所稱「控制或從屬公

司」系指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7年12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函

釋規定。認股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之,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所得認股

之數量,將參酌工作績效、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因素擬定之分配標準,經董

事長核定後提請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後

認定之,惟經理人及具員工身分之董事,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審議,若認股

人名單非具經理人身分,應先經審計委員會討論,再提交董事會決議之。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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