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新網: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第二次買回庫藏股

第35款


公司代號:2949
公司名稱:欣新網
發言日期:2026/05/13
發言時間:18:09:26
發言人:游偉民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5/05/13

2.買回股份目的:轉讓股份予員工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783,990,736

5.預定買回之期間:115/05/13~115/07/10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5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40.00~85.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63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500,000

11.申報前五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1)實際買回股份期間:113/10/11 ~ 113/11/29 、預定買回股數(股):500000 、實際已買回股數

(股):500000 、執行情形(實際已買回股數占預定買回股數%):100.00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本公司經第五屆第七次董事會決議通過在集中交易市場,

於每股新台幣40-85元之間,以新台幣42,500,000元作為買回股份之

總金額上限,買回本公司普通股,預定買回股數為500,000股。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第一條

本公司為激勵員工及提高員工向心力,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

二第一項第一款及「上市上櫃公

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員工

辦法。

本公司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

辦理。

第二條

本辦法所訂轉讓予員工之庫藏股為普通股、經辦理過戶登記後,其權

利義務除有關法令及本辦法另有

規定外,與其他已發行流通在外普通股相同。

第三條

本次買回之股份,得依本辦法之規定,自買回股份起五年內,一次或

分次轉讓予員工。

第四條

凡於認購配股基準日前到職滿一定期間或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經提報董

事會同意之員工,得依本辦法第

五條所定認購數額,享有認購資格。本辦法所稱之員工,除本公司員

工外,尚包含本公司直接或間接

持有表決權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海內外子公司領有薪資之全職員工

第五條

員工得認購股數由本公司董事會另訂之。

第六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之作業程序:

一、依董事會之決議、公告、申報並於執行期限內買回本公司股份。

二、訂定有關分次轉讓股數、員工認股基準日、得認購股數標準、認

購繳款期間、認購資格(應包括

個人表及績效等事項)、權利內容及限制條件等作業事項,需提請董

事會決議。

三、統計實際認購繳款股數,辦理股票轉讓過戶登記。

四、轉讓審核程序:

1.經理人: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討論後再提請董事會決議。

2.非經理人:提報審計委員會討論後再提請董事會決議。

第七條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以實際買回之平均價格為轉讓價格,惟轉

讓前,如遇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

股份增加,得按發行股份增加比率範圍內調整之。

第八條

轉讓股份之權利義務:

本次買回股份轉讓於員工並辦理過戶登記後,除另有規定外,餘權利

義務與原股份同。

第九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生效,並得報經董事會決議修訂。

第十條

本辦法應提股東會報告,修訂時亦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訂定於113年10月01日。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之百分之1.63,

且買回股份所需金額上限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之百分之1.65,

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

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本案經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買回股份區間價格合理性

證券承銷商評估意見書」,認為本公司預計買回其普通股股份之價格

區間尚屬合理,而買回普通股股份數量及買回價格區間對本公司之

財務結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流動比率、

速動比率等,並未產生重大影響或變動。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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