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款
公司代號:1442
公司名稱:名軒
發言日期:2026/08/11
發言時間:15:24:19
發言人:吳勝利
1.事實發生日:115/08/11
2.捐贈原由:為實踐企業社會責任,致力推動文化、藝術及公益事業
3.捐贈金額:新台幣300萬元
4.受贈對象:財團法人麗寶文化藝術基金會
5.與公司關係:該基金會之董事長為本公司董事長之一親等親屬
6.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獨立董事姓名及簡歷:不適用
7.前揭獨立董事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不適用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第43款
1.事實發生日:115/08/11
2.捐贈原由:為實踐企業社會責任,致力推動文化、藝術及公益事業
3.捐贈金額:新台幣300萬元
4.受贈對象:財團法人麗寶文化藝術基金會
5.與公司關係:該基金會之董事長為本公司董事長之一親等親屬
6.表示反對或保留意見之獨立董事姓名及簡歷:不適用
7.前揭獨立董事表示反對或保留之意見:不適用
8.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