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創迎黃金期!產創條例修正3大亮點吸睛 4大會計為何搶按讚?一表看

新創迎黃金投資期!產創條例修正3大亮點吸睛 4大會計為何搶按讚?一表看。(圖:shutterstock)
新創迎黃金投資期!產創條例修正3大亮點吸睛 4大會計為何搶按讚?一表看。(圖:shutterstock)

立法院27 日三讀通過《產業創新條例》(下稱產創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本次修法重點在於提高員工獎酬股票緩課額度、放寬新創事業設立年限認定,以及調降有限合夥創投穿透課稅的投資門檻。此舉不僅大幅強化企業留才攬才的誘因,更活絡了新創事業的長期資金挹注,獲得國內資誠、勤業眾信和安候建業三大會計師事務所專家一致肯定。

亮點一:員工獎酬股票緩課翻倍至1000萬 明年元旦上路

為了因應近年台灣經濟成長與整體薪酬水準的顯著提升,本次修法將產創條例第 19 條之 1 的員工獎酬股票緩課額度上限,自新台幣 500 萬元倍增至 1,000 萬元,並自 116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適用。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峯表示,符合條件的員工獎酬股票在額度內可適用緩課機制,金額增加一倍,將能有效降低員工因取得股票而立即面臨的大額稅負壓力,大幅強化企業運用股權作為留才工具的能力。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執業會計師黃彥賓也指出,此次修法參考了與台灣產業型態接近的國家作法,切合台灣產業留住關鍵人才的需求,將能有效預防優秀人才外流國外。

林巨峯特別提醒,115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的員工獎酬股票,仍僅能適用 500 萬元的舊上限。建議在今年底前有計畫發放獎酬股票的公司,或許能重新思考並調整股票的發放時程至明年,讓員工能充分享受到 1,000 萬元的租稅優惠。

亮點二:創投投資門檻調降 告別為了節稅而「倉促投資」

針對產創條例第 23 條之 1 有限合夥創投事業的租稅優惠,本次修法大幅降低了第 3 至第 5 年度累計投資新創之比例門檻(修正至實收出資總額的 10%、20%、30%),並新增第 6 年度達 40% 的規範,給予創投更合理的投資評估期。此外,對於「在台實際營運外國公司」的認定,也放寬至在台設立直接或間接控制之子公司或分公司者皆適用。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執業會計師黃彥賓分析,創投成立初期多處於募資與投資評估階段。調降投資門檻能提供創投更充裕的布局空間,避免過去為了符合租稅優惠門檻,而在時限內「倉促投資」的窘境,這將有助於創投做出更高質量的投資決策。

亮點三:新創事業認定放寬至8年 契合研發成長週期

在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第 23 條之 2)以及創投租稅優惠中,本次修法將適用之新創事業設立年限由現行的「未滿 5 年」放寬至「未滿 8 年」(自公布生效日起適用),使其能與經濟部《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接軌。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劉紋廷指出,這項修法更貼近創新企業實際的研發與成長週期,能有效助攻新創事業獲得更穩定的長期資金。劉紋廷建議,隨著相關適用條件與優惠範圍的調整,企業與投資人應及早檢視現行的投資架構、獎酬員工股份制度並評估租稅優惠申請,以充分掌握本次修法帶來的政策紅利,為產業創新發展注入更多成長動能。

產創條例修正前後對照表

產創條例

修正前

修正後

會計師解析效益

員工獎酬股票緩課額度

全年合計上限 500 萬元內適用緩課

全年合計上限倍增至 1,000 萬元 (116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

大幅緩解大額稅負壓力:提升股權獎酬留才與國際競才誘因,防止人才外流。

有限合夥創投投資新創累計比例

● 第 3 年:實收額 50% (或2億且達20%)

● 第 4 年:實收額 50% (或3億且達30%)

● 第 5 年:實收額 50% (或4億且達40%)

● 第 3 年:實收額 10%

● 第 4 年:實收額 20%

● 第 5 年:實收額 30%

● 第 6 年:新增門檻 40%

避免倉促投資:放寬創投初期資產配置壓力,提供合理評估期,提升資金運用彈性與決策品質。

在台實際營運外國公司認定

僅限實際營運活動在我國境內之外國公司

外國公司在我國境內設有直接或間接控制之子公司或分公司者均納入

契合跨國布局實務:呼應新創海外控股架構現狀,提升創投投資彈性。

天使投資人優惠

適用之新創事業設立年限為未滿 5 年

適用之新創事業設立年限放寬至未滿 8 年(公布生效日起適用)

符合中早期研發週期:
與經濟部標準接軌,提供中早期新創更穩定的長期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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