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發布最新解釋函令,明確劃定虛擬資產營業稅課徵界線,規定營業人銷售符合虛擬資產服務法規定的虛擬資產及穩定幣,免納入營業稅課稅範圍,為市場提供清晰稅務標準。不過,銷售非同質化代幣NFT以及業者收取的服務費與手續費,仍須依法課徵百分之5營業稅。資誠提醒,金融機構若兼營相關業務,手續費將適用非金融專屬本業稅率。
財政部於9月3日正式發布台財稅字第11504611390號令,釐清虛擬資產交易的營業稅課徵範圍。此項新令指出,營業人銷售符合虛擬資產服務法第3條第1款及第6款規定的虛擬資產與穩定幣,不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主管機關參酌國際課稅趨勢,將具備支付或投資目的的虛擬資產視為不具消費性質的支付工具或儲蓄保值工具,移轉行為不予課徵營業稅,讓廣大市場參與者在進行出入金操作時獲得明確的稅務依據。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金融產業服務會計師吳尚燉表示,即便企業在財務報表上依據虛擬貨幣或穩定幣的性質與持有目的,將其歸類為無形資產或存貨,但只要是銷售符合法規定義的虛擬資產或穩定幣,都不會有繳納營業稅的問題,這將為虛擬資產交易與應用奠定明確稅務基礎,有助於促進整體產業發展。
然而,財政部也特別提醒,非屬解釋令規範內的銷售行為,例如銷售NFT,或是虛擬資產服務商協助銷售所收取的服務費、手續費等,仍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目前除了經核准的虛擬貨幣服務商可合法從事相關業務,金管會正逐步開放金融機構兼營相關業務,擴大市場參與者。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金融產業服務會計師胡友貞指出,現行虛擬貨幣服務商並非營業稅法規定的總額型營業人,應採加值型方式課稅,適用一般營業稅率百分之5。這意味著金融機構未來若兼營虛擬資產業務,所產生的手續費收入將歸類為非金融專屬本業範疇,按總額百分之5課徵營業稅,而非適用金融專屬本業的百分之2稅率,將對金融機構的營運成本與收益帶來影響。
整體而言,此次解釋函令明確劃定虛擬資產營業稅的課徵界線,除了確立特定虛擬資產免稅範疇,也為未來新型商品交易訂定判斷原則。未來隨著虛擬資產服務商全面採取營業許可制,業者協助交易所收取的服務費或保管費,能否比照金融機構視為金融專屬本業收入而適用百分之2稅率,將是市場持續關注的焦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