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虛擬資產服務法》完成三讀立法,虛擬資產已逐步應用於跨境支付等商業交易場景。由於虛擬資產非法定貨幣,與傳統外幣收付在會計及稅務處理上存在本質差異。日前財政部的最新解釋令更釋出「利多」,凡以支付或投資為目的的比特幣、以太幣及穩定幣等免課營業稅。KPMG 安侯建業提醒,企業若以虛擬資產進行收付款,仍須留意所得定性、會計與稅務差異,以及跨境平台服務費等三大課稅問題,為避免踩雷,應及早建立財稅與內控管理機制。
在所得稅方面,虛擬資產的所得定性是稅務處理的第一道關卡。目前我國回歸現行所得稅法架構,若交易標的具證券性質,例如依國內法令發行的證券型代幣 (STO),相關所得屬證券交易所得,雖不併入營利事業所得課徵 20% 所得稅,但須計入基本所得額適用最低稅負制;若為非證券性質的虛擬資產,原則上按財產交易所得處理,以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後,併入營利事業所得課稅。
企業銷貨若收取虛擬資產,取得的是另一項資產而非美元等法定貨幣。除原有營業收入外,日後處分或移轉該虛擬資產時,還可能再產生財產交易所得,形成同一筆商業交易產生兩層所得計算。KPMG 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游雅絜表示,企業導入穩定幣或其他虛擬資產前,應先檢視產品特性與經濟實質,這些條件將直接影響資產應列為存貨、無形資產或金融資產,進而牽動財稅差異。
虛擬資產不同會計分類之財稅差異
| 會計分類 | 會計處理 | 稅務處理 |
| 存貨 |
一般模式:按成本及淨變現價值孰低衡量。 大宗商品經紀: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減處分成本衡量。 |
存貨跌價損失依稅法規定得認列,然舉證困難,實務申報多予以帳外調整視為未實現。 公允價值變動屬未實現,不予認列。 |
| 無形資產 | 成本模式:按成本減累計攤銷及累計減損衡量 (TIFRS 不得採用重估價模式)。 | 減損損失屬未實現,不予認列。 |
| 金融資產 | 透過損益或其他綜合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 | 公允價值變動屬未實現,不予認列。 |
在營業稅規範方面,財政部已發布解釋令,明定營業人銷售《虛擬資產服務法》第 3 條第 1 款及第 6 款所定的虛擬資產及穩定幣,不在營業稅課稅範圍。適用標的包括以支付或投資為目的的比特幣、以太幣及穩定幣。
KPMG 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協理吳佳芸指出,比特幣、以太幣以及 USDT、USDC 等穩定幣用於支付或投資時,買賣與移轉不課徵營業稅。但免稅範圍僅限虛擬資產本身;虛擬資產服務商 (VASP) 提供交換、移轉或保管服務收取的手續費,以及非同質化代幣 (NFT) 交易,仍須課徵營業稅。此外,支付境外平台的交易手續費或服務費,也可能涉及購買國外勞務的跨境營業稅申報義務。
虛擬資產類型與營業稅課稅規定
| 虛擬資產類型 | 法律定位 | 營業稅課稅規定 |
| 比特幣、以太幣等虛擬資產 | 屬《虛擬資產服務法》定義之虛擬資產 | 用於支付或投資目的不課徵營業稅 |
| USDT、USDC 等穩定幣 | 數位型式之法定貨幣或法定貨幣工具 | 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 |
| 證券型代幣 (STO) | 屬《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 | 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 |
| 非同質化代幣 (NFT) | 非屬《虛擬資產服務法》定義之虛擬資產 | 應依現行規定課徵營業稅 |
吳佳芸提醒,證交所與櫃買中心今年已發布相關指引。企業規劃以虛擬資產提升跨境支付效率時,應在導入前盤點交易模式、會計分類、稅務影響、錢包與私鑰管理及授權額度等,讓財稅、資安與內控同步到位,才能兼顧商業效率與法令遵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