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美時簽約構成聯合行為 東洋提出六大說明反擊

公平交易委員會今 (12) 日認定,東洋 (4105-TW) 與美時 (1795-TW) 簽署經銷協議,構成聯合行為並開罰之處分,東洋就公平會處分重大錯誤之處,提出六大說明。

公平會認定東洋與美時透過簽署經銷協議,使美時的復癒膠囊不於市場上銷售,東洋支付美時一定金額之授權金以取得復癒膠囊獨家經銷權後,卻從不曾向美時下單購買或向醫院銷售復癒膠囊,因而使復癒膠囊近年來不曾在市場上被銷售。

東洋回應,事實上,當初是美時因復癒膠囊銷售狀況極差,主動找上台灣東洋討論經銷權,並非台灣東洋主動接觸美時。此外,台灣東洋在調查過程多次向公平會表示,107 年間因友復膠囊因原料藥缺貨而供應不足,為落實避險目的,曾向某醫療集團銷售復癒膠囊,但該醫院不願採購該藥品,導致最終未能銷售復癒膠囊予該醫療集團。該事實足以證明台灣東洋確曾試圖銷售復癒膠囊,公平會所稱台灣東洋從不曾向醫院銷售復癒膠囊,顯與事實不符。

此外,東洋絕無支付美時授權金以換取復癒膠囊不參與市場競爭之誘因,美時於 98 年及 102 年與台灣東洋並無經銷關係時,曾兩度自行銷售復癒膠囊,但因其藥品欠缺知名度且未建立癌症藥品銷售團隊,銷售數量甚少,面對銷售量如此小的競爭對手,台灣東洋豈有支付授權金以換取復癒膠囊不參與市場競爭之誘因?可知台灣東洋簽署經銷協議之原因確為避險之目的。

公平會處分書認為,美時受限因獨家經銷條款的限制,長期以來未在市場參與競爭,使台灣東洋得以在三同藥品市場囊括並穩坐大約 8 成市占率,此行為除了限制彼此間競爭外,也剝奪健保體系、醫療院所及患者原本因復癒膠囊參進市場可能享有的降價利益,實質減少醫師對於藥品的選擇,甚或不利健保藥價的調整,影響大腸癌藥品供需之市場功能。

東洋表示,事實上,我國大腸癌藥品共有 20 多種,根據台灣東洋提供給公平會之國際市調公司 IQVIA 之報告,台灣東洋在我國大腸癌藥品市場之市占率僅約 7%,絕非公平會所稱大約 8 成市占率,公平會推估 8 成市占率的依據不知為何?又美時於 98 年及 102 年自行銷售復癒膠囊時之市占率幾乎為零,台灣東洋與美時之經銷協議對市場競爭之影響微乎其微,絕非公平會所稱影響大腸癌藥品供需的市場功能。

此外,健保署調整藥價係由委員會討論決定,各醫院採購亦由內部之藥品採購委員會討論決定,決定採購藥品種類及採購價格之考慮因素甚多,絕非台灣東洋一家公司所可影響,而患者支付之藥價係由醫院決定,台灣東洋根本沒有決定權,公平會認定台灣東洋剝奪健保體系、醫療院所及患者原本因復癒膠囊參近市場可能享有的降價利益,顯有誤會。

東洋指出,本案調查過程,當初參與協商及簽署經銷合約之當事人曾行文公平會表示並無聯合行為,台灣東洋一再請求公平會約談該當事人,以釐清事實。令人不解的是,公平會竟未約談該當事人,而急於做成處分,完全罔顧對台灣東洋有利之事實。

公平會決定罰鍰金額重要因素之ㄧ為行為對市場競爭之限制程度,考量美時於 98 年及 102 年自行銷售復癒膠囊時之市占率幾乎為零,公平會處罰台灣東洋 2 億 2,000 萬元之鉅額罰鍰,顯無理由。

對於公平會今日之處分,東洋深表遺憾,將於收到處分書後,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以維護股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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