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公布SPAC上市機制 下月1日起生效

香港交易所周五 (17 日) 公布特殊目的收購公司 (SPAC) 上市機制的修訂規則,宣布最快明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港交所表示,在結束 SPAC 上市規則的諮詢建議後,決定將上市募資門檻維持在 10 億港元以上,此外,只有專業的機構投資人可參與 SPAC 股份買賣,散戶只可在完成併購交易後,才能進場買賣股份。

相較於 9 月時刊發的諮詢文件,港交所針對 5 大項目進行修訂,包含 SPAC 證券分配、SPAC 董事要求、投票權與股份贖回權一致、強制性獨立 PIPE 投資以及權證攤薄上限。

SPAC 證券分配上,港交所決定將證券分配所需的機構專業投資者人數,自原先的至少 30 名下調至 20 名;董事方面則要求,SPAC 董事會必須有至少 2 人為第 6 類或第 9 類證監會持牌人,包含 1 名代表持牌 SPAC 發起人的董事。

針對投票權與股份贖回權一致的建議,港交所決定不採納原有的「只有投票反對 SPAC 併購交易的 SPAC 股東,才能贖回 SPAC 股份」,並改為強化獨立 PIPE 投資的規定,對 SPAC 併購交易條款、估值作更嚴厲的監管審查。

港交所並宣布將獨立 PIPI 投資規模,改為按照議定的 SPAC 併購目標估值,並因應不同規模的 SPAC 併購目標來設立不同門檻。

最後,針對先前諮詢建議的 30% 權證攤薄上限,港交所也決定將上限調升至 50%,與新加坡交易所的 SPAC 規則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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