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印泰3國浮式玻璃遭認定有傾銷事實 恐課徵反傾銷稅

馬印泰3國浮式玻璃遭認定有傾銷事實 恐課徵反傾銷稅。(鉅亨網資料照)
馬印泰3國浮式玻璃遭認定有傾銷事實 恐課徵反傾銷稅。(鉅亨網資料照)

針對馬來西亞、印尼、泰國等三國產製進口的浮式平板玻璃反傾銷調查,財政部今 (18) 日公告調查結果,認定部分廠商確實有傾銷情事,已依規定通知經濟部,經部須在接獲通知後 40 天內完成最後調查認定。

財政部去 (2022) 年 5 月受理調查台灣玻璃公會申請針對馬來西亞、印尼及泰國等市場產製的浮式玻璃課徵反傾銷稅案,同年 11 月財政部公布調查結果。

當時財政部初步認定,馬來西亞等 3 國有反傾銷事實,經濟部也初步認定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但依調查所得資料研判,尚無須為防止我國產業在調查期間繼續遭受損害而臨時課徵反傾銷稅。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後續調查部分,財政部已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 14 條及第 16 條規定,通知經濟部繼續完成傾銷是否損害我國產業之最後調查認定,並評估本案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之影響。

關務署指出,經濟部應於接獲財政部通知的翌日起 40 日內,作成前述最後調查認定,財政部應於接獲經濟部通知的翌日起 10 日內,提交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

根據關務署今天公布的各涉案國涉案廠商傾銷差率,其中馬來西亞廠商 Xinyi Energy Smart (Malaysia) Sdn Bhd 傾銷差率 20.89%、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 129.32%;印尼廠商 PT Asahimas Flat Glass Tbk 傾銷差率 10.32%、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 87.76%;泰國 AGC Flat Glass (Thailand) PLC.0%、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傾銷差率 32.45%。

所謂的傾銷差率是指,進口國根據「出口國產品在該國的內銷價格」與「出口價格」計算價差,該價差就是「傾銷差額」,再將傾銷差額除以出口價格,即為「傾銷差率」,作為是否課徵反傾銷稅的認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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