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新光人壽資本適足改善計畫未符合進度,新光金 (2888-TW) 董事長陳淮舟及子公司新壽董事長魏寶生今 (23) 日遭到金管會處分減薪一年,魏寶生發布聲明指出,新壽為新光金全資持有之子公司,新壽是否能進行增資,完全取決於母公司新光金時程而定,但魏寶生自接任新壽董事長以來,在權責範圍內,積極透過各種方式尋求提升新壽資本適足率的作法。
作法包括:
一、於新光人壽董事會提案進行增資,並於董事會報告與主管機關、母公司新光金控溝通進度。
二、於新光金控董事會積極表達新光人壽增資需求及主管機關態度。
三、積極推動轉型,從投資、商品、財務、不動產及業務面向,使新光人壽於 2026 年順利接軌兩大國際制度。
魏寶生聲明指出,新光金控是否增資新光人壽,並非本人權責所轄,本人雖為新光人壽董事長,在新光金控未有具體現金增資新光人壽時程之前,請問有何能為訂出新光人壽的具體現金增資時程?金管會本次命新光人壽調降本人薪酬乙節,完全忽視本人積極透過各種方式尋求提升新光人壽資本適足率之努力,更無視新光人壽在本人帶領下,2024 年 3 月份稅後純益達 29.01 億元,月增 386.7%,累計稅後純益 4.13 億元,每股純益 0.05 元,營運狀況已轉正之良好狀況。
甚者,行政行為應符合行政程序法的比例原則,即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本次金管會裁處命新光人壽調降本人薪資,但新光金控是否增資新光人壽,非本人權責所轄,裁處調降本人薪資,如何能有助於行政目的的達成?
金管會本次裁處亦同時限制新光人壽新增與利害關係人之交易,並應於一個月內再提報改善計畫,則同時又裁處調降本人薪資,有符合行政行為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的比例原則要求嗎?能夠達到金管會所要求的目的嗎?設若易地而處,金管會有哪位人士能做得更好?
本人離開公職將近 20 年,除了善盡繳稅義務,並於個人所得的 20% 之內,全數捐贈給學校,以及自行或與友人共同委託的三個公益信託:煥章慈善基金,達人教育基金與陳柏良足球教育基金等公益團體,善盡公民貢任。所以,新資對本人而言,實乃身外之物,亦非本人在意之點,但金管會忽視了本人對新光人壽及保戶權益的用心與努力,這才是本人最感到沉重與痛心之符,更是對專業人士的無情打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