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亨看世界〉美國求償武肺有勝算?

武漢肺炎 (COVID-19) 疫情在全球引爆,美國有愈來愈多的企業及個人興訴要向中國政府求償,美國人認為,中國向世界衛生組織 (WHO) 告知疫情的動作過為遲緩,也因怠忽通報義務而導致感染範圍擴大,主張中國負有國際性的賠償責任,美中兩國也在武漢肺炎傳染源的問題上針鋒相對,然而站在國際法的角度上,又真有辦法向中國求償嗎?

美國佛羅里達州在今年 3 月,有企業及個人興訴向中國政府求償。另外,在德州與內華達州也同樣出現類似動作,皆以健康或經濟損失為由,向中國政府請求鉅額賠償。

惡名昭彰的武漢肺炎就如同其名,一般被認為是發源自中國湖北省武漢市。根據該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說法,首個案例是發生在 2019 年 12 月 12 日。然而 WHO 表示,駐中代表處在事發經過 19 天後,才接獲通報得知有原因不明的肺炎發生。

中國當局在一開始時強調,沒有人傳人的感染情事。傳出多人感染的華南海鮮市場,則是在 2020 年 1 月 1 日封鎖。美國方面有意見認為,都是中國在疫情的初期階段太晚採取行動,才會引發疫情的全球大流行。

中國領導部也在 2020 年 2 月 3 日表示,在因應上有不足之處,有必要進行補強。也等於承認在初期的作法上有漏洞。接著,湖北省委、武漢市委書記也在 2 月 13 日雙雙下台。

如果中國在初期階段的行動有所延誤,就違反了 WHO 憲章所規定之「國際衛生條例」的通報義務。該條例規定,若發生可能危害全球公共衛生的緊急事態時,必須向 WHO 進行通報。時間訂在「評估後的 24 小時內」,且須適當的提供相關資訊。

該條例涵蓋了霍亂、鼠疫,以及黃熱病,又於 2005 年的修正條例加入了所有的感染症。這也是因為中國在 2003 年的 SARS 疫情中,因應速度過慢所致。

在國家責任歸屬的認定上,則牽扯到是否與聯合國的國際法委員會 (ILC) 正推動法制化的國際慣例法有所衝突。

ILC 在 2001 年通過的條文案裡明記,有責任的國家,因在國際間的違法行為而造成損害時,負有完全的賠償義務。而且就算是地方政府的違法行為,國家也負有賠償責任。賠償形式又有「恢復原狀」、「金錢賠償」,以及「陳謝」等。

日本早稻田大學的國際法教授萬歲寬之認為,若無法針對損害來證明因果關係,就難以請求金錢賠償。也必須證明對方明明具有科學上的知識,卻怠於留意。還須證明美國人等罹患武漢肺炎,是與前述的不作為有關。

教授認為,就算中國政府違反了國際衛生條例的手續規定,頂多也只能要求他們不要再犯。

ILC 所通過的條文案,對各個國家並不造成約束力。就算要向國際法庭 (ICJ) 提訴,也是以中國同意為前提來辦理。這也是相關訴訟為何會選在美國提訴的主因。

提到國家責任,除了司法問題外,更牽涉到外交上的拉鋸。部分案例就是透過外交途徑來獲得解決,也有經濟援助取代金錢賠償的例子發生。

萬歲寬之教授認為,與其追究責任,各國在聯合國或 WHO 會議上進行彼此的意見交換,取得寶貴建議才是比較實際的作法。嚴懲壞蛋的思維,在國際社會上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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