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頻譜超標〉反擊頻譜超標繳回 台灣大:屬主管機關權責 不應越俎代庖

反擊頻譜超標繳回 台灣大:屬主管機關權責 業者不應越俎代庖。(圖:台灣大提供)
反擊頻譜超標繳回 台灣大:屬主管機關權責 業者不應越俎代庖。(圖:台灣大提供)

兩大電信合併案聽證會前夕,業者對於頻譜超標問題隔空互槓,中華電 (2412-TW) 重申,多出的頻譜應繳回、重新釋出進行公開競標。對此,台灣大 (3045-TW) 今 (14) 日晚間發出四點聲明回擊,強調頻率資源是主管機關的權責,單一業者不應越俎代庖。遠傳 (4904-TW) 則回應,會尊重主管機關規定且且同意繳回超標之頻率。

台灣大認為,當電信市場從 5 家併成 3 家後,3 家業者的頻率都會超過法定規定,假設合併案通過後,3 家業者在 3GHz 以下、共頻寬 580MHz 情況下,各自總頻寬分別為中華電 200MHz、新遠傳 210MHz、新台灣大 180MHz,換言之,中華電超頻 6.6MHz、新遠傳則因亞太電使用中華電的 3G 語音共頻及 4G/3G 偏鄉漫遊,依規定可使用 210MHz,因此新遠傳超頻 16.6MHz。

台灣大指出,合併台灣之星後要承接其低頻 900MHz,共 10MHz,目前此頻率所有台灣之星用戶正在使用中, 若合併後冒然繳回,罔顧民眾使用網路的權益。若三大電信皆因超限三分之一繳回頻譜,並把問題丟回主管機關,導致全台用戶服務品質立即下降。

此外,頻譜繳回再規劃重新公告釋出辦理拍賣等程序,曠日廢時,閒置的頻譜也會進而導致原台灣之星、原亞太電信及中華電信自身用戶之利益,在頻譜繳回重新拍賣過程中,遭受通訊品質及服務嚴重侵害。

台灣大認為,頻率資源為主管機關的權責,單一業者不應越俎代庖;繳回頻率牽動國庫收入減少、民眾通訊品質下降,以及頻率資源閒置不利使用效率等影響,依法應由主管機關來裁決。

台灣大也回應中華電看法並表示,能理解中華電信希望依據拍賣當時的競標賽局遊戲規則,惟在競標完成後,頻率使用規範與治理,應回歸電信管理法授權的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為準。

再者,電信業現正處於國際數位轉型的關鍵時期,合併後的三家業者應致力於提供全台消費者更穩定及多元的服務選擇,且扮演全台產業數位轉型的馬達攜手並進。

遠傳回應,相信主管機關會維持法規的安定性、維護市場公平競爭,讓消費者成為最大贏家,並同意現階段不宜開特例讓特定業者持有超出上限的頻寬,尤其是 1G 以下頻段。

另外,依照原本對相關法規的認知,遠傳與亞太電信合併後並無超標問題,但若主管機關有不同想法,公司定會尊重且同意繳回超標之頻率,也期待主管機關對有超標的合併案採做相同的繳回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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